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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借公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万某某系某市有色金属公司原副总经理。2019年4月,万某某为炒期货向其分管的有色金属公司下属疗养院的院长李某提出借公款20万元。李某让单位财务人员开出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万某某。万某某后将此20万元及自己的15万元用于炒期货,获利7万元。2020年1月4日,万某某归还了上述20万元公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万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本案中,万某某虽然不具有直接经管、支配疗养院财产的权力,但是作为公司主管疗养院的副总经理,在职务上对疗养院具有管理职权。其打电话给疗养院院长李某,提出借公款20万元供自己使用,正是利用了其主管疗养院的职权。因此,万某某利用主管疗养院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疗养院公款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